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潮州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102民初2225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潮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1、3、4、5、6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