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10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