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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10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