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483号 原告:北京某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被告: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