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107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1704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71835H。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24030.86元予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