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周某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诉前调书2416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1704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航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TK89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某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前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