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14934号
原告:北京世纪科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6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帅,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原告北京世纪科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世纪科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世纪科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科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