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0481执6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集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苏0481民初8844号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2958.97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拨付832958.97元,收取某有限公司缴纳的执行费10346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