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9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四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字(2022)第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仲裁委员会***字(2022)第19号调解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