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绿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7223号 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冠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31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货款31429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赔偿财产保全费3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与某冠公司素有业务来往,***多次向某冠公司采购铝合金门窗等材料,但未付清货款。2024年1月31日,***与某冠公司进行结算,***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累欠货款共计31429元,承诺于2024年5月底前付清。但***此后未按约履行。某冠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某冠公司提交的欠条系原件,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某冠公司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某冠公司提供的欠条证实其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尚欠31429元货款的事实。***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对某冠公司要求***支付尚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某冠公司诉请的利息损失起算点不符法律规定,且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某冠公司诉请***赔偿保全费,相关保全费系某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29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倍计算自2024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费334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浙江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5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