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城市运营建设有限公司

苏阳与陕西汇丰人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城市运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6号 原告:***,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汇丰人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航天城中心广场3幢12层1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2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城市运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良路与茶马南路交叉口向西400米陕建华山路桥集团项目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B2MWPC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陕西汇丰人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山路桥城市运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