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075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苟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李某、苟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李某、苟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