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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075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苟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李某、苟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思某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李某、苟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