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21094号 原告: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1号楼4层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视天影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视天影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告中招国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视天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签订的《中国招标网会员合同》;2.判令中招国联公司退还原告未提供服务的款项99460元;3.诉讼费用由中招国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中国招标网会员合同》,耀视天影公司按着合同约定支付中招国联公司服务费10626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招国联公司提供80项服务,但中招国联公司仅仅提供少量的服务,导致耀视天影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中招国联公司辩称:不同意耀视天影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司已履行合同约定并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我司客服人员多次与耀视天影公司联系,做维护服务工作,耀视天影公司对合作关系并未产生异议。维护期间耀视天影公司多次以忙没时间关注网站等为由,对我司系统提醒服务和人工体系服务未能及时回应,导致我司提供的服务无法充分体现价值。后期耀视天影公司以服务期内效果不理想等原因向我方提出不满,我司以诚信为本、以企业需求为初衷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为我方为耀视天影公司免费延长一个月服务期。耀视天影公司也认可该解决方案,未提出异议;2.耀视天影公司在选择我司会员合作时已经审核并签订合同,在我司完成会员服务期内所有服务项之后,耀视天影公司时隔一年半时间提出退款要求,我司不予接受,也无需接受已履约完毕后的任何无理由要求;3.耀视天影公司认为我司只服务了标准会员服务,我司对该说法不能认可。因为标准会员与战略会员我司一直有明确的服务列表,其区别较大。拿其中广告服务举例,我司标准会员级别并没有广告投放服务,耀视天影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战略合作会员共计106260元(套餐服务),耀视天影公司在延期的一个月服务中,单独一项广告投放就有17个,此项服务单独购买合计价格403238元人民币,标准会员是无法享受此项服务的;4.耀视天影公司在与我司签订会员时,我司赠送其礼品苹果笔记本一台(8799元)及大疆无人机一架(9888元),共计18687元。耀视天影公司在签订合作订单时就知道礼品和会员是打包服务不可分割。综上所述我司遵照双方签订商务合作订单完成所有服务项望法官核查并给予肯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19年8月29日,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签订中国招标网会员服务合同,约定:耀视天影公司作为订购方,向中国招标网申请会员服务,服务提供方为中招国联公司。提供服务名称为中国招标网战略合作伙伴服务,服务费用151800元,优惠后价格106260元,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中国招标网战略合作伙伴服务项目包括80项服务,包括VIP独家项目、业主委托项目、向业主方唯一推荐20次、广告图片制作8张、企业展厅广告9个月、企业搜索置顶广告1个月、细览大眼广告7天、企业战略联盟峰会1年、模版建站1年等。合同签订后,耀视天影公司向中招国联公司支付了106260元,中招国联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耀视天影公司开具了等值增值税发票。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均认可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实际履行期间比合同约定多出一个月,耀视天影公司认为此一个月系赠送,中招国联公司认为系延期,但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11月9日终止。 招标网首页供应商列表服务显示,多个服务项目,收费和服务均不同。其中,战略合作伙伴会员为151800元/年(系涉案合同),钻级会员为71800元/年,白金会员为41800元/年,VIP会员为21800元/年,标准会员为6800元/年。提供的服务主要区别包括但不限于:1.向业主方唯一推荐次数不同。其中,战略合作伙伴会员20次,钻级会员10次,白金会员5次,VIP会员1次,高级会员及标准会员均0次。2.企业战略联盟峰会。战略合作伙伴会有参与,其他会员均无该服务。3.竞争对手中标调查家数不同。战略合作伙伴15家,钻级会员10家,白金会员5家,VIP会员、高级会员、标准会员均无。 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有80项,服务内容有期限、次数的要求,每个项目没有单独计费的约定。中招国联公司就涉案合同约定的80项服务,提交了耀视天影公司所属会员账号登录或查看记录截图,及其针对单独项目提供服务的记录截图等,其称部分服务项目系耀视天影公司自行登录查看即表明服务已提供。耀天影视公司认为80项服务中,很多服务没有实际提供,如向业主方唯一推荐20次、名企访谈9篇、企业战略联盟峰会、模板建站、展会现场宣传等。中招国联公司表示,关于向业主方唯一推荐,其已完成了20次,但其提交的证据名称为“新项目调查20次”中,只列举了11个项目名称;关于名企访谈,需要客户点击才能做;关于企业战略联盟峰会,是一年举办一次,2020年疫情原因没有举办,2019年是8月份举办的,而涉案合同是10月份签订的所以没有赶上2019年的峰会;关于展会现场宣传,其会把客户资料在展会派发,但因为疫情取消了展会;关于模板建站,需要耀天影视公司提出需求申请,但其没有提交。 80项服务中的广告服务系约定广告图片制作8张,中招国联提交的证据显示,中标榜和企业展厅项下耀视天影广告设计图截图,含有广告名称(8条)、8条广告中的7条广告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1条广告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对此,庭审中,耀视天影公司称广告没有在合同期内制作,系在合同延期的一个月内制作的,且在延期一个月制作后也没有在网站播放,合同约定企业展厅广告需要播放9个月,企业搜索置顶广告1个月,细览大眼广告7天,频道通栏广告7天,均没有完成。中招国联公司称广告图片制作需要提供素材,合同期内耀天影视公司没有提供素材,所以没制作,其均按照合同已经完成了广告展示。其提交的证据中“会员中标榜”有2条耀视天影公司的信息,表明其完成广告展示。耀视天影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说明已按照约定时间展示广告的内容。中招国联公司称广告展示完就没了,无法提供更具体的材料。 庭审中,法官问“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原告答“通过被告提供的向业主方的20次唯一推荐,经营上拓展资源,扩大营业收入”,被告答“是的”;法官问“20次唯一推荐,被告做了吗”,原告答“没有做”,被告答“做了。补充提交证据5,新项目调查20次”;法官问“20次,上面只有11个序号”,被告答“我就打出来这一页”;法官问“为什么不打全”,被告答“客服就是这么给我的。纠正一下,前四个项目是原告主动点击的,后8个项目是被告主动推荐的。还有八个项目原告没有主动点击,所以就没有推荐”;法官问“20次,就是20个项目吗”,原告答“是”,被告答“是”;法官问“原告对证据5质证,”原告答“内容的真实性认可。但所有的项目都不是正在招标的项目,都是往期往年的。比如1-4项,就间隔几秒,不可能把所有的项目都给我推荐了。被告说的主动点击我完全不明白什么意思,没有招标我点击什么呢”,被告答“都是招标的项目,只是分阶段,哪个项目介入都是可以的。时间没关系。所有的项目都是需要客户主动点击,我们再推荐”;法官问“你不是说前4项原告主动点击,后8项被告主动推荐吗?”,被告答“这个不冲突,我们也会主动做这个工作,把好的项目给原告推荐”,原告答“证据5列的项目都是招标完成的”,被告答“招标虽然完成了,但后期可以推荐”,原告答“那后期阶段即使有,也应该重新招标,现在没有招标,何来有推荐”;法官问“是需要主动点击吗”,原告答“肯定不存在主动点击的事。我们约定的是招标公司唯一委托给被告,他才能推荐给我”,被告答“我们说的推荐,是该项目,原告主动点击,我们把原告的材料发送到业主户。如果原告申请,我们就把原告材料唯一递交给业主,如果没有申请,我也可能把其他公司的材料递交给业主”,原告答“请被告拿出来把我唯一推荐给业主的材料”,被告答“原告主动点击的前4个,原告主动放弃了,我们就没有唯一推荐”;法官问“被告,有没有将原告的材料推荐给过业主”,被告答“后8项,我们主动推荐给原告了,原告也没有提交材料,所以我们就没有推荐”,原告答“我有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我不知道还要提交什么材料”,被告答“原告需要提交招标的材料”,原告答“他从来没和我说过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招国联公司是否依约提供了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首先,涉案合同约定了80项服务内容,但未约定每项服务的单价,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服务、名企访谈、企业战略联盟峰会、模板建站、展会现场宣传在内的单项服务并未完成;其次,关于涉案合同订立目的,耀视天影公司主张系“通过被告提供的向业主方的20次唯一推荐,经营上拓展资源,扩大营业收入”,中招国联公司亦予以认可。就合同性质而言,中招国联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对是否完成“向业主方唯一推荐20次”的服务项目,在耀视天影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理应就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中招国联公司虽主张其完成了20次推荐,但其提交的证据“新项目调查20次”中只列举了11个项目,同时其对11个项目的简单描述亦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11次推荐。再次,就中招国联公司主张其列举的11个项目即代表完成11次推荐而言,耀视天影公司主张上述推荐所涉项目均不是正在招标的项目,均系往期项目,中招国联公司对此称“招标虽然完成了,但后期可以推荐”,本院认为按照通常意义的理解,往期项目不存在推荐问题,亦不存在推荐的意义,同时中招国联公司亦未提交后期推荐的证据。由此可知,中招国联公司所辩称的11次推荐于合同目的而言对耀视天影公司没有实质意义。综上,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中招国联公司并未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主要内容,仅完成了部分服务项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签订的中国招标网会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耀视天影公司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中招国联公司应依约履行提供会员服务义务,其未能依约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已属违约,故对耀视天影公司要求中招国联公司退还未提供服务的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退还金额,考虑到涉案合同约定了80项服务,单项服务金额未明确约定,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酌定。对于中招国联公司所辩,其已完成所有合同项下服务,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认为,耀视天影公司与中招国联公司均认可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均认可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11月9日终止。涉案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故对于耀视天影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45000元; 二、驳回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5元(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耀视天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61.5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