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108号
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10栋5-11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B座22层。
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