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953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