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953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正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