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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8629、18630、18634、 18635、18637、18639、18640号 1862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1863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1863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1863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1863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1863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1864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景家园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29、18635号原审被告:河北爱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配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 18629、18634号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和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3号楼3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 18629号原审被告:青岛广贸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19层02-A户。 法定代表人:***。 18634、18640号原审被告:白城市星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海明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18634号原审被告:深圳市佳梦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高键。 18634号原审被告:北京新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32号、门牌号31号。 法定代表人:***。 18634号原审被告:上海云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54室。 法定代表人:***。 18634号原审被告:深圳市海航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水斗新围村十巷5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 18634号原审被告:深圳市菲尔普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 法定代表人:**。 18639号原审被告:***派众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铁桥北村特1号7号楼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等七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案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2633、14001、16217、16555、16373、16774、16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向各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3.被上诉人向各上诉人赔偿利息损失共计24105.67元(以第2项请求的损失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金额详见附表);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民事上诉状及补充上诉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不具备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侵权故意的任何一个要件,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答辩状及补充答辩状) 各案原审被告在二审中均未发表陈述意见。 各案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前述经济损失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3.被告共同支付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各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案原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各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证据:1.《***定意见书》,用于证明**公司和案涉商户签订的《网络支付服务协议》是虚假的和伪造的。经鉴定,广州日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网络支付服务协议》和深圳佳梦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键签订的《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两个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同一人所签。2.**合作商户出入金统计表,用于证明**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虚假商户的支付账户进行出入金交易,案涉商户转入转出款项金额平均每日高达上亿元,例如:2017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北京茜茜**公司共计代付30491笔,单日代付金额高达1.08亿元,代收共计15621笔,单日代收金额高达5984.81万元,可见虚假商户的虚假支付账户完全沦为**公司帮助IGO平台洗钱的工具。3.**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支付投资收益的付款交易明细表(**、***、***、***提现记录),用于证明投资人在IGO平台上操作的提现银行流水记录显示付款账户均是**公司的备付金账户或**公司的关联企业深圳**金融集团公司。综上,各上诉人认为**公司和IGO平台存在恶意串通、相互勾结,共同设局损害各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4.**公司、**通信有限公司、**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单,用于证明**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金融集团公司)和**公司存在股权交叉关系,深圳**金融集团公司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通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深圳**金融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公司的董事。因此,各上诉人认为**金融集团公司实际为**公司的关联企业。5.案涉款项资金流、正常的B2C网关支付流程,用于证明**公司在本系列案中的支付流程和正常的B2C网关支付流程存在区别,**公司从未向案涉商户的对公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结算,而是将资金代付给多个自然人,案涉虚假商户不过是**公司和IGO恶意串通的敛财工具。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上述证据反映的只是资金的转移过程,不能证明本系列案的因果关系和关键事实,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损失金额。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中各案上诉人仅将**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并提出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系列案二审仅审查**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各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和现有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系列案中上诉人基于投资目的与IGOFX平台达成合意,向该平台账户转移资金,上诉人通过网银自主向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开户银行将交易资金划转至**公司的备付金账户,**公司再将资金结算给各原审被告的指定账户,故**公司只是完成资金转移环节中的一个支付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调查回复,上诉人发起的“交易资金已由**公司分别结算给广贸兴公司等10家公司在**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可见**公司的支付服务已经完成,各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公司存在未经其同意扣划其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可见,**公司的支付行为并未对各上诉人的资金造成损失,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由于IGOFX平台办理支付业务时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给各原审被告的支付接口,因此上诉人在发起支付指令时实际指向的是各原审被告。各上诉人对其在IGOFX平台发起的款项最终支付结算的对象有异议,所涉的系各上诉人与IGOFX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按照与特约商户的协议完成支付指令,无须经上诉人的同意,对此**公司亦不存在过错。 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因**公司未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特约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商户违规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只能证明**公司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同时防止和避免各上诉人损失发生的义务。此外,上诉人所称**公司合谋串通IGOFX平台冒用商户虚假划款指令等主张,并无证据证实,本院实难采信。 自己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各上诉人的损失系因其在IGOFX平台投资账户的资金突然清零无法提现导致,在此之前并不存在**公司无法兑付各上诉人提现请求的情形。可见,各上诉人的损失并非**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上诉人在IGOFX平台的投资行为与其同**公司进行支付的行为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在非法投资平台的投资风险和遭受的损失与**公司的支付和结算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各上诉人要求**公司赔偿其投资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上诉人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表: 单位:元 序号 二审 案号 一审 案号 上诉人 上诉请求 经济损失 暂计利息 一审 受理费 二审 受理费 1 18629 12633 *** 174828.31 24105.67 2139 4279 2 18630 14001 *** 1555179.51 112653.32 9905 19810 3 18634 16217 ** 841471.38 60954.08 6412 12824 4 18635 16555 *** 14464.80 2034.51 106 212 5 18637 16373 ** 345000.00 24990.94 3425 6850 6 18639 16774 *** 145956.11 20529.13 1815 3630 7 18640 16561 ** 49698.72 6990.26 609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