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0号01**。
负责人:***,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五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