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七楼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标的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权益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根据***提交的证据资料,其主张诉争钱款101 000元,已经**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给广州航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航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就收取诉争钱款原因和事由进行说明,以查明案件争议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广州航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鉴于广州航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依法追加其股东或者义务人参加诉讼。 综上,为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上诉人**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少芃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十 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