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1349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居委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宾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48.40元、保全费3668.40元,合计871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汇德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