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7民初2097号
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