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材商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8770号 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大洋五金工具锻压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西沈阳村。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材商店,经营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5号院6号楼。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霆***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大洋五金工具锻压厂、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建材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