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1171号
原告:***,女,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