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1171号 原告:***,女,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