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3274号
原告: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杰,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威威,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鸿达公司)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铸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鑫鸿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孙秀杰,被告城建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贾威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鑫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八公司向瑞鑫鸿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 071 246.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建八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瑞鑫鸿达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双方于2018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瑞鑫鸿达公司分包海淀区田村路43号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一标段(3#、6#楼)室内隔墙板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4 506 554.00元。合同签订后,瑞鑫鸿达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该工程,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瑞鑫鸿达公司经统计结算,工程价款共计4 285 716.7元,城建八公司已支付3 214 470.56元,尚欠工程款1 071 246.14元。瑞鑫鸿达公司就结算事宜与城建八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瑞鑫鸿达公司诉求。
城建八公司辩称,不同意瑞鑫鸿达公司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21.2条,本项目尚未完成结算,我方不认可瑞鑫鸿达公司单方主张的结算金额4 285 716.70元,认为结算金额应为3 224 564.01元,若以此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扣除5%质保金,我方不欠瑞鑫鸿达公司款项,甚至超付了,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承包人城建八公司与分包人瑞鑫鸿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北京京粮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海淀区田村路43号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将海淀区田村路43号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一标段(3号、6号楼)室内隔墙板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瑞鑫鸿达公司。一、分包工程概况,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指定的工作内容以及有关技术说明,负责本项目3号、6号楼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隔墙制作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1)室内隔墙的基础处理、剔凿修补、预埋件安装及室内装修等其他专业的交叉作业配合;2)蒸压加气混凝土跳板规格、技术要求:墙厚:100mm;150mm;180mm;200mm;密度:小于等于800KG/立方米,内配双层钢筋网片,具体做法详见图纸及技术规范说明;3)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隔墙制作供货安装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辅材、机具、损耗等;分包管理费、保险费、措施费、利润、规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抢工费、税金等;4)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隔墙制作供货安装工程包含的各种材料进场后的检验试验费用,各种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各项风险费、二次搬运费、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技术措施等;5)检验试验、验收,成品保护,竣工清理,竣工验收,售后服务(保养与维修)。合同中明示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技术要求和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等,与其他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至竣工验收。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涉及施工图纸及附件一合同价格组成清单。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分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二、分包合同价款,4506554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三、工期,开工时间:2019年8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102日历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2分包人的工期延误,1)工期进度: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总计划工期、月度计划工期和周进度计划工期如期完成。因分包人责任达不到月度进度计划要求而拖延工期在5天以内并有可能造成总工期拖延时,按所拖延天数每天将被处罚金5000元;连续两次达不到月度进度计划要求或月度进度计划拖延工期在5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更换分包人并对分包人进行损失索赔。10.1(19)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根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实验、临时建筑等工程所需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款中扣除。15.7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分包人按合同额的0.3%/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场前七日向其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进场施工,工程进度款,依据双方确认已完工程量的70%按月支付;待本分项工程完工,经承包人初步验收合格且各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七个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支付);(2)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全部完成,经使用方、承包人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工程结算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承包人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给分包人(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支付);(3)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暂扣质量保护金和返还方式:分包人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结算工程总价款扣5%质量保证金。在分包人履行完保修责任并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30天内无息返还。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瑞鑫鸿达公司主张工程款为4
285 716.7元,已付款为3214470.56元,并向法院提交了3号楼以及6号楼隔墙板结算表,3号楼隔墙板结算表:应付规格150mm,金额144357.72元,规格180mm,金额324 403.2元,规格200mm,金额770253.9元,规格100mm,金额996 870.6元,合计2 235 885.42元,应扣除110 467.85元,变更应付:7.拆除,数量469.62平米,单价58元,开洞34平米,单价260元,共计36 077.96元。伸缩缝未计算(图纸是加气块,实际安装是加气板。(经过工地生产、技术、监理验收。)9.规格100mm,数量115.95平米,单价115元,10.规格200mm,数量66.47平米,单价195元,两项合计26
295.9元,最终数量2187791.43元。6号楼隔墙板结算表,应付合计2231341.37元,应扣除159712元,伸缩缝未计算(图纸是加气块,实际安装是加气板。(经过工地生产、技术、监理验收。)7.规格100mm,数量115.95平米,单价115元,8.规格200mm,数量66.47平米,单价195元,两项金额共计26 295.9元,最终数量2 097 925.27元。城建八公司对上述两份结算单真实性不认可,主张结算金额为3 224 564.01元,并向法院提交了3号楼室内隔墙板结算审核以及6号楼室内隔墙板结算审核。3号楼室内隔墙板结算审核:一、合同内施工范围:1.150毫米,合价144 357.72元,2.180毫米,合价324 403.2元,3.200毫米,合价770 253.9元,4.100毫米,合价996 870.6元,5.6.扣减110 467.85元,7.安装后拆除27 237.96元,8.拆除消防箱处开洞34个,单价58元,金额1972元,9.实际完成工程量合计2 154 627.53元,应扣款项435 839.66元,二、隔墙板板缝挂网抹灰未施工,扣除52 839.66元,三、工期延误扣款215000元(合同工期102天,实际完成工期195天,减延期开工50天,延误43天),四、扣除未按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要求执行部分,84000元,4.1现场垃圾清运50车,共计75000元,(3号楼、6号楼共50车),4.2施工现场清理,30天,共计9000元,五、施工过程中罚款79500(详见罚款单),六、扣除临设工水电费7092元,七、合计1716195.87元。6号楼室内隔墙板结算审核:一、合同内施工范围,1.150毫米,合价144 358.34元,2.180毫米,合价324 403.2元,3.200毫米,合价786 780.15元,4.100毫米,合价975 800.3元,5.扣减变更洽商未施工100毫米条板90 955.8元,6.拆除储藏室由项目部找人拆除,586.38元,7.扣除坎台面积100毫米,68 755.74元,8.实际完成工程量合计2071044.07元。二、隔墙板板缝挂网抹灰未施工,扣除51 275.94元,三、工日延误扣款505 000元(合同工期102天;实际工期253天,减延期开工50天,延误101天),四、扣除未按合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要求执行部分,合价6400(3号楼、6号楼4车,见01签证),七、合计1 508
368.14元。
瑞鑫鸿达公司对上述审核表不予认可。其主张隔墙板板缝挂网抹灰并非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城建八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海淀区田村路43号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投标文件,“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墙体建筑构造做法详见《墙身-加气混凝土(砌块、条板隔墙)》08BJ2-3”。投标文件《室内隔墙条板施工方案》中编制依据12BJ2-3,施工工艺清理基层-墙体防线-验线-选板运输-固定U型卡-板材就位-检查矫正-板缝处理-验收。瑞鑫鸿达公司称其申报、对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约定的施工工艺板缝处理部分其已经按照要求做了,但不包括挂网抹灰。
城建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7月9日向瑞鑫鸿达公司发送的八张联系单,用以证明工期延误。瑞鑫鸿达公司认可工期延误,但主张合同专用条款14.2条约定的工期延误没有约定按拖延天数每天5000元处以罚款,并且合同专用条款26条26.2款第三项约定了逾期的违约责任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其认为该约定比例过高。关于罚款,城建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清理各栋号卫生零工统计表》、废弃板料堆放照片、《证明》《机械设备租租赁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运输废弃板料照片、验收结算单以及罚款单。关于现场垃圾清运、施工现场清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罚款,瑞鑫鸿达公司均不予认可,对于临时水电费瑞鑫鸿达公司认可城建八公司统计费用。关于城建八公司主张的开洞费单价,瑞鑫鸿达公司认可。瑞鑫鸿达公司主张城建八公司遗漏了其施工的伸缩缝没有结算,这是在施工过程中应城建八公司要求增加的,城建八公司主张瑞鑫鸿达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应其要求增加的施工范围。
双方当事人认可3号楼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6号楼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质保期两年。
诉讼中,因双方对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对于瑞鑫鸿达公司提出的伸缩缝为增项,城建八公司提出的挂网抹灰未做为应为减项,双方均不予认可。本院询问双方是否有施工图纸,双方均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瑞鑫鸿达公司与城建八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双方对于施工范围存在争议,瑞鑫鸿达公司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伸缩缝这一内容,而城建八公司主张瑞鑫鸿达公司未完成挂网抹灰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以图纸为准,现双方均表示不向法院提交施工图纸,故对于施工范围本院无法查明,以当前合同记载施工范围为准,现合同中并未体现伸缩缝、拆除储藏室以及挂网抹灰施工内容,故对于该两项施工内容本院均不予认定。关于开洞的单价,瑞鑫鸿达公司已经认可为单价为58元,本院予以确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关于城建八公司主张扣除的误工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罚款、垃圾清运费等,均为违约金性质,本院予以酌减,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工程总价款的5%。关于水电费瑞鑫鸿达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不持异议。故工程总价款为4
014 944元。因工程质保期未满,故应付款应减去已付款以及质保金,未支付款项为599 726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99726元;
二、驳回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1元,由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21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