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7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君,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因北与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12月26日,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杨琳琳
审判员 王丰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