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与北京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君,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以下简称天主教爱国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主教爱国会申请再审称,原审期间,北京中城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竣工图等材料出具《北京西什库教堂(北京)主教府室内装修及环境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审法院依据该报告作出判决,该案执行期间,咨询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审计局审计二期工程中发现,二期工程与三期工程存在施工部分新建内容重复,三期存在未安装和未施工情况,上述涉及费用2551311.38元,审计局查阅了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资料,没有被申请人建设相关内容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存在虚报、瞒报的内容,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达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原审判决是2020年8月作出的,到现在超过了半年,申请人已经过了再审期限,应当驳回;原审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对本案异议,原审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北京中城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托,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后作出《北京西什库教堂(北堂)主教府室内装修及环境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结算造价为35402527.01元。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对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认可。对于事实也认可。现在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二期工程与三期工程存在重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重合部分的施工方不是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原审审计是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上级单位之委托作出的,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原审中也未对审计的材料及相关事实提出过异议,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形。因此,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杨琳琳
审判员  王丰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