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741号
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三仙路18号(嘉善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嘉善万杰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