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1号
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40元,由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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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