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6775号
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40元,由原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