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29执异3号
异议人:**,男,生于1995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年县众和紧固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众和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诉被告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其名下的房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字第009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不服,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邯市执复字第0006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字第00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07年1月5日,**购买了一套位于合肥市凤台路胜利大厦A501室房屋,并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帮助办理了房产权证。2015年6月19日永年县人民法院因众和公司诉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对**名下的房产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为由,查封了**名下的上述房产。**认为,***不享有被查封房产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该房产的共有份额,在**未成年之前,***与***共同作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办房产权登记事项,并依法保管**的财产,现**已21岁,依法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保管自己的财产。请求依法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凤台路胜利大厦的房屋(房产权证:合产321884)的查封。
本院查明,**系***、***的儿子,**生于1995年11月16日,在**不到12周岁时的2007年9月18日,***和***将位于合肥市凤台路胜利大厦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名下,证号为合产字第321884号。本院受理原告众和公司诉被告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和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鸣泰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书,以***对**名下的房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查封了**名下的合产字第321881号的房产所有权。
**未提交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提出书面异议的焦点是本院查封房产的财产归属问题。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的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本案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房产属于其因奖励、继承、报酬方式所取得,故应认定此房产属包括***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本院以***对此房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为由查封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妥,**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帆
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