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29执4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众和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施***。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永年县众和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13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年县众和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7-3-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年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1362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