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建筑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972H。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仕才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