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4637号
申请人:长沙和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4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江西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组。
申请人长沙和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和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和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