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4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
负责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2,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汽车修理部,经营场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
经营者:***,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西南新区西兰银国际汽车城10号楼1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固原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汽车修理部(以下简称***汽车修理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尽到检修维护责任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1.检修维护责任仅指上诉人对自己管理的输电线路的检修维护。并不包含被上诉人自己布设的线路。《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点在电表箱接线处并没有明确确定在上诉人产权处。因为在电表箱的接线处包含以下几处:电表箱外部的接线处(进线、出线处)电表箱里有电表(进线、出线处)和闸盒(进线、出线处)两部分。电表的接线处确由上诉人管理,但闸盒系被上诉人安装管理,其接线处理应由被上诉人管理。在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具体的哪个接线处时,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电气线路老化导致打火是造成涉案火灾发生的原因。即被上诉人用电器的线路,并非上诉人的输电电路。该部分线路的产权属于被上诉人,日常的管理维护也由被上诉人负责,一审判决克以上诉人承担非自己产权线路的维护检测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1.《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存在以下瑕疵,不应采信。被上诉人的损失超过了1万元(统计时为80000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宁夏《火灾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不应适用简易调查.而该认定书适用简易调查明显错误。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书应当当场制作,而该认定书在火灾后的第3天作出,对起火点的认定上诉人有合理怀疑的理由。2.《鉴定意见》不能采信。鉴定的财损与认定书中确认的财损不一致,相差巨大。受损产品的品类无法确定,鉴定意见按照原告所述品类确定价格明显不当。三、一审判赔损失过高。即使存在上诉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被上诉人的过错,判赔损失明显过高。1、被上诉人负荷侧的线路盘根错节,布局混乱,完全不符合线路布局规范。加之线路老化才致使存在安全隐患发生火灾。2、被上诉人的作业场所油污混乱,本身没有做好防火措施亦未将高危区域做阻火设置。同时,外出时没有做基本的断电措施,才导致造成严重的损失。综上,请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汽车修理部辩称,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我方因火灾遭受的损失240023元正确,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汽车修理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固原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5000元;2.本案评估费5000元及诉讼费由固原供电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9日,***汽车修理部发生火灾,2018年6月21日,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作出固原公消火认简字【2018】第0015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经现场查看发现,店铺内1台电脑检测仪、l台电喷解码仪、1辆电动车、l台油泵试验台、l台油泵油嘴电喷试验台及配件均有不同程度的火烧,店内墙面、顶棚有不同程度的过火烟熏痕迹,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电表箱部位的电线被烧断,电表箱烧损,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是店铺内右墙上的电表箱处。结合现场走访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以及现场勘验情况,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生产作业类火灾等情况,根据现场物质燃烧特点及燃烧痕迹,确定起火点为店内电表箱接线处,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老化导致打火,并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事故发生后,***汽车修理部经营者***通知了固原供电公司,固原供电公司派人去现场进行了拍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修理部申请对其烧毁的涉案商品及机器设备进行鉴定,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2019年8月1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240023元。一审法院认为,***汽车修理部为实际用电人,固原供电公司向***汽车修理部供电,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定起火点为店内电表箱接线处,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老化导致打火,并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护其正常运行”,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检修维护责任属固原供电公司的法定义务,固原供电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汽车修理部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汽车修理部要求固原供电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作出的结论为准,即240023元。固原供电公司提出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在电能表出线负荷侧10厘米处,10厘米内的检修维护责任在供电方,而10厘米外的检修维护责任在用电方,但因固原供电公司提交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系其单方提供的合同,固原供电公司未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汽车修理部告知了双方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检修维护的义务及***汽车修理部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固原供电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汽车修理部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汽车修理部支付240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固原市原州区***汽车修理部负担2456元,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负担2069元。评估费5000元,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汽车修理部起火点为店内电表箱接线处,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老化导致打火。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结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固原供电公司应对***汽车修理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支持***汽车修理部主张由固原供电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请求正确,二审予以确认。固原供电公司上诉提出因该修理部损失超过1万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宁夏《火灾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不应适用简易调查,而该认定书适用简易程序调查,且认定书应当场制作,而该认定书在火灾后第3天作出,故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不应采信的意见,因该认定书的程序问题并不属法院审查的范围,故对固原供电公司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损失赔偿数额,在固原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一审依据该评估报告确定赔偿数额240023元亦属妥当。固原供电公司提出因评估报告认定数额过高,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