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402民初10104号
原告: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
住所地:固原市人民街**。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马某及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0元;2.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原告窑洞上的旧电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长期居住在寨科乡湾掌村一组的老宅院,使用院内窑洞一孔作为灶房。2014年被告更改供电线路后,未拆除原有安装在原告窑洞上的旧电杆。2020年7月10日晚,因雨水顺着遗留旧电杆根部渗漏,导致窑洞坍塌。事情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建议原告起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旧电杆的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电杆与窑洞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有相应的评估鉴定报告支持;3.被告的电杆没有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所诉的的位××乡的自家宅院上方安装电线杆一处。2020年7月10日晚,原告窑洞(灶房)坍塌,同时损害原告锅一口、案板一张。原告认为被告管理的旧电线杆位于其窑洞上方,自家窑洞坍塌系被告遗留的旧电线杆根部渗漏雨水所致,故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100000元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马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窑洞被损坏的现场照片5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照片不能证明电杆的存在与窑洞的坍塌有因果关系。审理中,原告没有对其所诉标的物损坏价值及成因申请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能作为确认案件基本事实的根据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主张由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赔偿损失、排除妨害,其应当提供案涉财产损害的具体程度、具体对象及具体损失数额,还要提供该损害结果与其所诉请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列事实,故其主张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马某的诉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