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422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吉强镇。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21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政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