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422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吉强镇。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21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政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西吉县供电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西吉县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