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422民初1842号
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固原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固原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在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河村35千伏西营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河村35千伏西营线属原告管辖,由原告负责该线路的运行维护。2023年3月30日,原告公司输电运检中心运维人员在巡线检查时发现被告在该线路79号-80号电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房屋,原告工作人员当即向被告告知了安全隐患,并让被告停止施工。次日,发现被告不听劝阻继续建房,于是原告现场设立警示牌并再次向被告送达《电力线路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被告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规定,故原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的规定多次向被告提出拆除该房屋的要求,但被告均不配合。
被告***辩称,因为修路,政府将我的原住宅地拆了,新营乡政府给我找的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打点后让我盖房,在我的耕地上进行测绘打点,我建造房屋时已经向西吉县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批准了才新建的房屋,所有的手续完全合法合规,所以我不拆除涉案的房屋,如果把我的地方拆了我没地方居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即《电力线路安全隐患告知书》一份,欲证明原告在2023年3月31日通知被告***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所辖35千伏西营线路防护区内,有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村线下在该线路79-80号导地线下方从事新建民房的行为,并告知该行为严重威胁电路线路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对你单位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实;被告质证后认为,属实,当时西吉县新营乡派出所也在场,原告的工作人员让其把安全隐患告知书签了,后告知其如果继续建造房屋,所有的安全隐患由其自己承担;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2.被告提交的证据即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河村***新建宅基地申请用地位置图(局部),欲证明现建设的房屋是经过政府批准测绘后才建设的,手续合法合规的事实;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仅为申请用地的位置及现状,但是不能反应出已经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时高压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有相应部门的许可就认定为系合法行为;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3.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一份、《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一份、宁夏虞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及询问宁夏虞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笔录一份,欲证实被告***在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河村建设房屋是西吉县人民政府进行批复允许建设的事实;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政府将被告新建房屋使用土地批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了《电力法》的规定,存在过错,该证据不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请,被告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批复错误机关申请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亦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30日,原告国网固原供电公司输电运检中心运维人员在巡线检查时发现,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村线下在该线路79号-80号电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新建房屋,该房屋处于输电线路右侧下方,房顶距离高压线路4米,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电力线路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被告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被告便停止建设房屋,截至目前,被告在案涉电路右侧下方建设5米X6.2米坐北朝南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一处(上下圈梁)、坐东朝西的房屋两间,一间为是宽5米X长4.75米,另一间为宽3米X长4.75米。现上述房屋均完成主体建设,门窗、地板等尚未安装。
另查明,2022年,因省道103线改扩建,被告位于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河村段原宅基地拆除,经新营乡政府邀请宁夏虞衡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家庭经营的耕地上进行测绘,西吉县自然资源局请示,经西吉县人民政府审核,原告建房行为符合政策要求,批准用于宅基地建设。被告遂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建房。
再查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距离,35KV-110KV最低延伸距离为10米。
本院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案涉35千伏输电线路离被告新建的房屋安全距离仅4米,不符合电力运输安全标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告在2023年建设的房屋在电力保护区内,严重危害电力设施,故原告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成立。被告建设的房屋系经西吉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建设,房屋拆除后,就被告的损失可向批复机关主张相应的补偿。本案原告对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位于西吉县新营乡黑城村79号-80号电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新建房屋拆除(保护区范围以法律规定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是:
35-110KV(电压等级)10米(安全距离)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