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2119号 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缴纳诉讼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