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1288号
原告:潍坊市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潍坊市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因原告潍坊市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市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讫)。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