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1956号
原告:***。
被告:衢州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