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600号
原告:***。
被告:维都利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维都利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