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040号
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西***回龙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422776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智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M8EJ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山东博宇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