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8号
申请人:安徽京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花园4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45432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京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京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京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安徽京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