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11民初19750号
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02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198号太阳岛花园**苑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341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设计院”)与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利水电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九台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利水电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2.判令在上述合同解除后,被告限期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合计1507262.1元(截止到2020年1月12日),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向原告返还房屋时止;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1号老办公楼二至三层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5.24元,年租金1083841元,租金每间隔12个月环比增长5%,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元月10日前支付本年度上半年租金,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出租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出租人义务,将案涉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作为承租方,却拒绝履行承租义务,持续拖欠租金。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2019年元月和7月多次发出《催款单》,并于2019年10月向被告发出《违约告知书》,要求被告尽快缴纳租金,否则原告将解除合同。但至今未得到被告有效回应。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018年下半年及2019年全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507262.1元。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承租房屋应履行承租方义务,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九台地产公司答辩称:1.被告自2013年开始承租原告的房屋,2016年原告要求收回部分房屋,对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答应赔偿,但是一直没有履行,这是被告拖欠房屋租金的起因。2.由于原告连续几次收回房屋,房屋的安保、保洁、停车场等工作都是被告出资的,整个大楼的安保都是被告做的,现在要求原告方退回自2017年至2019年的安保费用。3.因为市场行情不好,房租收不上来,所以无力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由于没有资金,无力承担保全费、诉讼费用。5.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除了我们自己在经营之外,还有兄弟单位在此经营,我们的租金还没有完全收回来,另外我方花费了大量的装修费用。对欠付租金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出租方水利水电设计院(甲方)与承租方九台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2563㎡,用途为办公;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该房屋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租金为35.24元,年租金总计为1083841元,乙方租满一年后,从租赁期第二年开始,房屋租金每间隔12个月环比递增5%;支付方式为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费用,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费用;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为10万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押金如数无息退还给乙方;除甲乙方同意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交还甲方租赁物时的留存物品,甲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解除后的30日内为乙方的搬离期限。合同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水利水电设计院依约交付房屋,九台地产公司支付了押金100000元。截至2020年1月12日,九台地产公司累计拖欠租金1507262.1元、逾期支付租金利息73007.56元。水利水电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和7月多次向九台地产公司发出《催款单》,要求九台地产公司支付租金。九台地产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水利水电设计院发出《***》,表示愿意分期支付租金,但九台地产公司并未按《***》内容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租赁期间水利水电设计院陆续收回部分租赁房屋,其自认截至2020年1月12日,九台地产公司租赁面积为1832㎡,截至2020年4月,九台地产公司租赁面积为1630㎡。
再查明,2019年12月16日,因公司改制,水利水电设计院名称由原来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变更为“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水利水电设计院的性质为国有企业,其同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免收九台地产公司2020年2月、3月、4月的房租,且同意九台地产公司以押金抵扣部分租金和利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水利水电设计院提交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催款函》、《***》、《违约告知书》、股东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水利水电设计院与九台地产公司签订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九台地产公司持续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水利水电设计院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九台地产公司应在30天内腾空返还房屋。故本院对水利水电设计院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并限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问题。水利水电设计院依约交付房屋,九台地产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根据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截至2020年1月12日,九台地产公司累计拖欠租金1507262.1元,抵扣押金100000元后,九台地产公司尚欠租金1407262.1元。九台地产公司理应支付上述租金,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租金,其中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的租金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832㎡计算;2020年2月至4月免收租金;2020年5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前述租金标准支付,但应扣除合同约定的30天搬离期。九台地产公司辩称因水利水电设计院收回房屋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水利水电设计院应退自2017年至2019年的安保费用、赔偿装修损失等主张均无证据支持,也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问题。九台地产公司拖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费用,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费用,故水利水电设计院主张自2018年7月13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累计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老办公楼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腾空返还租赁房屋;
三、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月12日的租金1407262.1元及后续租金(分段累计: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832㎡,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
四、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扣除30天的搬离期);
五、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73007.56元以及后续利息(以14072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3元,减半收取计4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92元,由原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636元,由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8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