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112民初1776号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24985.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返还某乙公司履约保证金2万元;3、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福州长乐某乙通信及信号覆盖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福州长乐某甲内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承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合同一:工程概况:1.1福州长乐某乙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317109.48㎡,其中住宅面积222531.03㎡、商业面积3849.75㎡、配套面积13055.71㎡、地下室面积77672.99㎡,其中:1)A1-A4地块:地上面积128430.93㎡、地下室41640.87㎡;2)B1地块:地上面积111005.56㎡、地下室36032.12㎡。总户数为2025户。合同2.2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合同3.3.3工程保修期:二年,保修期以《备案确认通知书》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合同四、竣工验收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所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后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盖章的《备案确认通知书》。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存档的《备案确认通知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五、工程合同价款与决算:5.1工程总价:在上述"2.1承包范围及其内容"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本工程含税合同总价为¥562463元(人民币伍拾陆万贰仟肆佰陆拾叁元整),不含税价款为¥516021.1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陆仟零贰拾壹元壹角),增值税额为¥46441.9元(税率9%)(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肆拾壹元玖角)。该合同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检测、调试、市场材料及人工上涨因素、政策性调整、税金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情形等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设计变更和甲方在施工中需要增加工程量另行签证除外)。合同六付款方式:6.1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1)、本工程无预付款,根据招标人要求分段施工,分段付款。(2)、各施工段管道、桥架工程施工完成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穿线施工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全部施工完成并通过通管局(若运营商需要验收,也需通过运营商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具备三家运营商接入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满足三家运营商(电信、联通、移动)的电梯轿厢、地下室信号覆盖系统建设及开通条件后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并提交完整付款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5%,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二年之后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支付给中标人。(3)、支付方式: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乙方要求付款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合同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双方还对合同其他内容作出具体约定。合同签订之后某乙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2年7月左右施工完毕。2022年12月7日福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作出榕通信备(2022)194号《关于长乐区乐信花园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对案涉通信工程进行审查,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2022年6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337477.8元的增值税发票,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支付该款。2023年3月2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112492.6元的增值税发票,某甲公司对该票进行抵税,但经某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支付。案涉工程某乙公司已经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二年的保修期已过,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某乙公司剩余工程款224985.2元(总款562463-已付337477.8)。2020年10月1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2万元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陈述转为履行保证金,并承诺工程结束后返还,但至今为止未返还该款。某乙公司特此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投标某甲公司开发建设的福州长乐某乙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某甲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万元。
2021年1月,某甲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乙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福州长乐某乙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合同编号:FZ-LXHY-111-051),主要约定:甲方将“福州长乐某乙”小区内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承包给乙方设计与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保修期二年,保修期以《备案确认通知书》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存档的《备案确认通知书》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工程总价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含税总价为562463元。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分段施工、分段付款;全部施工完成并通过通管局验收合格、具备三家运营商(电信、联通、移动)接入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满足三家运营商的电梯轿厢、地下室信号覆盖系统建设及开通条件后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并提交完整付款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5%,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二年之后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支付给中标人等内容;乙方要求付款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进场施工并依约完成施工。2022年12月7日,福州市某作出榕通信备(2022)194号《关于长乐区乐信花园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对长乐区乐信花园通信配套项目竣工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
2022年6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33747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于同年7月15日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337477.8元。此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再次向某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249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被抵扣,但某甲公司至今结清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福州长乐某乙通信及信号覆盖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某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7日经福州市某准予备案,据合同约定,该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及保修期起算日期。因双方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鉴于合同约定工程总价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含税总价为562463元,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的情形,故某乙公司主张以包干总价562463元作为结算依据主张未付款,本院予以支持。现合同约定的两年保修期也已届满,某乙公司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含保修金)共计224985.2元(562463元-337477.8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某乙公司主张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未超出LPR范围,可予支持。利息起算时间应结合应付工程款数额与开票日期予以确定,其中应付至95%的工程款196862.05元(562463元×95%-337477.8元),某乙公司已于2023年3月21日开具112492.6元增值税发票,本院酌定已开票金额112492.6元从开票之日起计息;剩余部分工程款84369.45元(196862.05元-112492.6元)与保修金28123.15元(562463元×5%),合计112492.6元,因某乙公司未开具发票,本院酌定均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2月4日起计息。
关于履约保证金2万元。某乙公司已中标案涉工程并已依约完成施工,某甲公司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
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及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2249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12492.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息;以112492.6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4日起计息;以上利息标准均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某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厦门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87元,减半收取计2645.44元,由厦门某有限公司负担86.33元,由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负担2559.11元(限福州市长乐区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费方式:户名:福建省某非税收入待解缴款项;开户银行:某福州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和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的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