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已查明,1995年7、8月间,华达塑料厂与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时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属其他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华达塑料厂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