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深发商住楼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条和“通用条款”第37.1条的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为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在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