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

象山一洲建筑风管安装队与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452号
原告:象山一洲建筑风管安装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城东工业园宏图路10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无忌,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深发商住楼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象山一洲建筑风管安装队与被告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一洲建筑风管安装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象山一洲建筑风管安装队负担。
审判长凌晨
审判员宁晓鹏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璇
书记员羊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