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某某、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35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41号高新水晶城办公楼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2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