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千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8民初40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日期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适用程序 简易 程序 诉讼参与人 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高科智慧园A座20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068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9531.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9531.5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其不承认,因为当年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时,公司规定部门用款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借款,当年的借款用于做什么其也记不清了,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被告同原告对账,称其欠款25万,所有员工帮其冲账15万多,本案款项是没有冲账的,所以原告认为是其借款。当时其借款25万没有任何凭证,只是账上记的。 认定事实 被告曾任原告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0000元(摘要:财务POS报销),2010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80000元(摘要:财务POS报销)。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持前述诉请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共借款130000元,扣除已还的70468.41元(2011年3月23日被告银行转账还款22000元,2012年2月29日以被告年终工资3468.41元冲抵借款,2021年2月被告分三次累计还款45000元),剩余59531.59元。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对其是否存在“部门用款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借款”的规定及被告将80000元款项转给陕西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核实后告知本院。 另查,2010年10月18日,被告将80000元(财务POS还款)转至***账户(陕西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子公司。被告称,***当时是陕西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除提供转账凭证外,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否认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称涉案款项系公司部门用款,本院无法确认涉案款项系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531.59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主文 驳回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盖章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