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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7507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