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7507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